阿富汗下议院批准新的电费收缴方案
另一方面,公共资源是民治、民有与民享的,唯有以申请—审批为主体构造的许可制才能保障公共资源的民治、民有与民享。
这里没有必要展开对此种论点的学理评判,单说它不符合我国《宪法》第5条对宪法优位性的明确规定,就可以对它的妥当性作出判断了。(49) 参见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9 页。
但这种消极界定自有其价值,因为正是通过这种界定,将一些具体的案例从一条被过度一般化的规范的适用范围当中分离出来,规范的精确性将有所提高。(39) 参见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386 页。但是否还应有其他界限存在,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这是宪法规范最高性的自然结果。国家安全部是1983年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的。
此外,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虽然在理论上也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在实践中它的主要目标却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宪法的整个规范体系就像一个有机体,它也有排异反应。与宪法不相容的解释结果当不具有可接受性,可谓逾越了合法宪法解释的限度。
(47) 同样的语词在不同的规范当中应有同样的涵义。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实际上,合法宪法解释在方法的运用上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探讨,例如本文虽然讨论了它的适用条件,也初步论及它在适用上的界限,即不应造成宪法自身的体系违反。例如,全国人大依据《宪法》第31条制定港澳基本法,这是一个由上到下的自然过程。
耶利内克很早就指出成文宪法可能随着议会立法而发生意义变迁,后来徐道邻也在宪法变迁的框架下讨论过制定法与宪法的不一致。(59) 参见前注 ,李少文文,第 68 页。
这与其说是修宪者的疏漏,不如说是修宪者对立法者的授权。(52) 翟小波:《人民的宪法》,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57 页。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机关同时是修宪机关或者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与法律之间存在更为紧密的关联,在两者间出现不一致时,通过解释的方式使其恢复体系和谐,可能是更优的选择。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66 页。
这里要指出的是,合宪性审查的过程并不止于单纯以宪法来控制法律,因为那里同时还存在一个以法律来调整宪法含义的方面,其恰与合宪性解释的方向相反。对比一下可以发现,当将通讯记录等外在信息排除于宪法上的通信之时,合法宪法解释的方法在这里并没有扩张,相反却限缩了宪法的含义。 四、通过合法宪法解释的宪法发展 合法宪法解释的要义,在于它使宪法经由立法的冲击而产生新的含义,就此而论它也是宪法发展的一个路径。2.通信概念范围的限缩 当一种解释可能导致新修改的两部立法相继出现违宪疑虑的时候,就不能不怀疑这种解释的妥当性。
合宪性审查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第二种解释能够回避违宪判断,因此应当优先选择第二种解释。
(22) 参见刘飞:《宪法解释的规则综合模式与结果取向——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为中心的宪法解释方法考察》,载《中国法 学》2011 年第 2 期,第 70 页。从维护宪法体系和谐的角度看,修宪者似有必要修改《宪法》第 40 条,明确赋予监察机关以通信 检查的权限。
前注 (23),齐佩利乌斯书,第 76 页。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先讨论对通信概念的解释,然后再讨论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解释是否具有宪法上的可接受性。在《邮政法》之后,1994年《监狱法》第47条规定了监狱对罪犯通信的检查,从表面上看,这亦不符合《宪法》第40条的要求。(45) 参见前注 (3),康德拉·黑塞书,第 49 页。这种严格的宪法限制自然提升了对通信权的保护程度,但也相应增加了有关立法与宪法发生表面不一致的风险。合宪性解释的要义在于,当法律存在违宪疑虑而又有复数解释的可能,其中一种解释会导致法律违宪,但另一种解释能促成法律合宪,此时解释者就应当以宪法为判准选择符合宪法的解释,因此它又被称作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
按照该法第180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26) 秦前红:《监察法学的研究方法刍议》,载《河北法学》2019 年第 4 期,第 19 页。
《地方组织法》此时已呈现出与宪法的某种不合。当然,合法宪法解释并不是能化解所有违宪疑虑的万金油,本文试图通过这些实例,一并论证合法宪法解释在适用上的条件和界限,并对合法宪法解释与通过立法发展宪法的论点进行必要的对比。
可以看出,这个条文有两处义务的表述,但其含义并不相同:第1款上的义务指的是法律义务,而第3款上的义务指的是不计报酬的意思。如前所述,为化解《证券法》上的违宪疑虑,需要通过合法宪法解释的方法把宪法上的通信限缩于通信的内容,而将通讯记录等外在信息排除在外。
按照该条规定,通信检查的具体条件是:(1)特定的事由,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实例的讨论,来展现合法宪法解释方法的内在结构,并总结其在运用上的特点。这是因为,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只有在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因此可以说它的最终效力仍来自于省级人大常委会,所以将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解释为它自己来制定也不是没有理由。(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可以看出,经由《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冲击和启发,使人们对《宪法》第100条中制定的概念产生了新的认知,这就是合法宪法解释。例如,就地方立法权扩张而言,《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确存在与宪法的不一致,但合法宪法解释却将这种不一致转换为对宪法文义的新理解,也就是将《宪法》第100条中的制定,解释为既包括制定,也包括批准。
其也认为《监狱法》第 47 条与宪 法有所不符。本文围绕《宪法》第40条的立法实践,对其中可能容纳合法宪法解释的地方作了整理,并重点界分了它与通过立法发展宪法之间的不同。
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3年的决定中能将国家安全机关解释为宪法上的公安机关,则现在为何不能将监察机关解释为检察机关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的决定中,解释者并没有局限于公安机关一词在文义上的表达,而重点指出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职权行使上的延续性(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并由此得出国家安全机关也具有公安机关性质的结论。然而这一解释论据不能占据过大的比重,尤其是当其与法律规范及 其概念的问题导向原则发生抵触之时。
实务界也有类似的看法,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研究室编:《我国改革开放 40 年立法成就概述》,法律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135 页。(64) 参见张翔:《合宪性审查时代的宪法学:基础与前瞻》,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 年第 2 期,第 5 页。这里的新表现在哪里呢?笔者认为,这个决定的新意,就表现在它使用了合法宪法解释的方法,并对宪法的含义进行了新的发展。(40) 参见杜强强:《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不属于宪法上的通信检查》,载《法学》2019 年第 12 期,第 84 页。
由于它们恰好都以地方立法权扩张为例来展开论述,因此本文也不妨利用这个实例来作具体的比较,虽然这个实例因2018年宪法修改而失去了实践意义,但它对于合法宪法解释之实益的阐明仍有学术价值。这个解释其实是采用了区分(distinguish)的法学技术,将通信区别为通信的内容与通信的外在信息,并对其赋予不同的法效果,即前者受《宪法》第40条的保障,而后者被排除于第40条的保障范围之外。
其实,如果将通信内容与通信的外在信息区分开来,并将宪法上的通信限定于通信内容,而将通讯记录等外在信息排除于《宪法》第40条保护之外,这样就能促成立法的合宪。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14条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
由此来看,尽管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被认为是主流的宪法发展方式,但立法在程序竞争中最终脱颖而出,成为我国宪法发展的主流方式。以宪法来调控法律,这是法秩序本身的统一性要求,也是宪法最高性的体现,合宪性解释的优先地位正来自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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